新西兰移民局处理第 61 条请求的方式与评估其他签证申请的方式不同,所有第61条的请求均由新西兰移民局高级移民官直接处理。 此外,移民官没有义务考虑申请人的延期请求,他们甚至不必: 为他们的判决提供依据;
对您提供的支持请求的信息或新西兰移民局已知的关于您的案件的任何其他信息进行进一步查询;
授予符合您要求的类型或长度的签证;
授予特定签证,即使您可能符合相同的标准。
请求被考虑的情况: a. 如果移民官员根据请求者提供的证据和提交材料决定有理由考虑该请求,则他或她应该考虑该请求。 b. 没有必须遵守的具体移民指示,因为决定是绝对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c. 由于根据 s61 提出签证申请的人在新西兰是非法的,并且要求行使绝对自由裁量权,作为管理那些在新西兰非法居留并可能被驱逐出境的人的通常规则的例外,因此提出请求的人提出他们的案子。 d. 在考虑 s61 请求期间,移民官没有义务在做出不利的移民决定之前要求任何进一步的信息或征求意见。只能根据可用的事实和随请求提供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这并不排除移民官员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如医疗或警方证明)或评论以帮助他或她考虑该请求。 e. 在考虑 s61 请求时,移民官员还应考虑为授予签证而提出的事项是否最好由申请人根据该法案行使其权利之一来处理;例如,通过基于人道主义理由对离开新西兰的要求向移民和保护法庭提出上诉(如果可以提出上诉)。 f. 根据 s61 做出的决定仍然需要遵守源自公法原则的一般公平要求。然而,在确定特定案件中的公平要求时,必须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作出决定所依据的特定法律规定、总体法定方案、对请求者情况的了解以及决定的后果。 g. 与这种方法一致,法院将类似于第 11 节中“绝对自由裁量权”定义的语言描述为赋予“……非常有限的权利”。 h. 移民官员在根据第 61 条确定请求时可能会考虑的相关考虑因素是,请求者作为非法居留在新西兰并可能被驱逐出境的人(尽管尚未受到驱逐令的约束),可以考虑以下选择:法案: i.根据法定义务随时自愿离开新西兰,并且可以按照通常的规则和程序从新西兰境外自由申请签证,或 ii.在递解出境令发出和送达之前,接受移民官员的面谈,以获得个人情况记录。在获得个人情况记录后,移民官可以决定是否应继续执行第 175 至 178 条规定的驱逐程序。 i. 在根据第 61 条评估请求时,新西兰的国际义务也可能是需要考虑的相关考虑因素。 j. 请求的电子记录必须记录请求是否已被考虑。移民官选择记录的与请求相关的任何事项都可以记录在与请求相关的物理和电子文件中。 如果您的第 61 条请求被拒绝,您将立即在新西兰成为非法移民——这意味着您必须尽快离开该国以避免被驱逐出境。
被拒绝后,申请者无法推翻第 61 条的判决,申请者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请求高等法院对新西兰移民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但是,法官不会将个人情况作为审查的一部分——他们只会考虑新西兰移民局采用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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